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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方对电视剧制作成本产生争议,制作方应如何举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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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02 12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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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方对电视剧制作成本产生争议,制作方应如何举证?达到何种证明标准?
当事人联合投资电视剧,当对制作成本产生争议,无法完成对制作成本决算单的确认时,负责制作的一方当事人应如何提供证据?所举证据应达到何种证明标准?
约定
甲与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,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电视剧,制作成本8000万元,甲投资6000万元,乙投资2000万元。甲负责电视剧制作,摄制组合同由甲签订,相应酬金及制作费由甲支付,甲负责投资及财务的管理,设立会计账簿等。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。
履行
乙对该剧出资2000万元。甲完成拍摄制作,向乙发送成本结算表,列明制作成本为8000万元。乙对部分支出如办公费用、税负、特效、置景等项目提出异议,甲未做解释。乙要求审查制作成本的会计账簿,甲解释称将制作权转让给第三方,无法提供。
争议
双方对该剧的制作成本产生争议,甲应如何证明制作成本?提供何种证据?应达到何种证明标准?
评析
甲乙双方争议的事实是制作成本的真实数额。甲主张制作成本为8000万元。乙对此不予认可。本文认为,基于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,甲可提供如下证据,由高到低的证明标准分别为:
第一,作为该剧的制作方和财务管理方,甲负责会计账簿。尽管甲将制作权转让给第三方,但合同具有独立性,甲的前述权责并无变化,对乙仍有履行义务。甲应能提供完整、合规的会计账簿,包含合同、支出凭证及票据等。乙提出审计请求,甲同意。双方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完成审计,并形成审计报告。审计报告对制作成本作出确定性结论,例如结论为可认定制作成本为7900万元。本文认为,甲提供完整的会计账簿,双方共同委托审计,审计报告对制作成本作出确定性结论,应能直接作为认定制作成本的依据。审计机构由双方共同选定,符合公平的程序;提供了完整的会计账簿,审计具有物质条件;审计报告给出确定结论。实体和程序均公平合理,达到了最高的证明标准。
第二,甲的财务处理并不规范,无法提供完整的会计账簿,但能提供大部分合同、支出凭证和发票。因乙的异议具有针对性,并非对所有支出项提出异议,可单独审查其异议的部分,如对异议的项目能够提供合同、支出凭证和票据,或者提供部分凭证,也可根据前述证据对成本作出推定处理。
第三,若甲既无法提供会计账簿完成审计,也无法提供合同、支出凭证和票据,无法提供任何成本支出的财务资料,因其将制作权转让给第三方,甲与第三方会结算确认制作成本,甲至少应能提供其与第三方共同盖章确认的制作成本表,该表能够证明甲与实际制作方共同认可的制作成本金额。但因第三方并非当事人,且无财务资料作为依据,前述证据的证明标准较低,需结合其他证据及事实认定制作成本。